托運貨物損壞賠償的范圍如何確定?
[ 時間:2012-10-08 08:38 點擊: ]
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有兩種方式,一是可以依據物流托運合同當事人的事先約定;二是如果法律有賠償范圍或賠償額規定的,依據法律規定確定。
(1)依據法律規定確定。依據法律規定確定賠償范圍和賠償額有兩種情況:①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應當依特別規定。如運輸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就有相關的特別規定,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②法律無特別規定,當事人也無特別約定時,按照物流托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確定。如物流托運合同法第113建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物流托運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物流托運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
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物流托運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物流托運合同一方訂立物流托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物流托運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物流托運合同法第119條又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2)依據物流托運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如果物流托運合同當事人在簽訂物流托運合同時,事先約定了損害賠償范圍和賠償額或者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的,則應依其約定支付賠償金。當事人在約定損害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數額的計算方法時,應當充分考慮訂立物流托運合同的客觀情況,并充分考慮違反物流托運合同會帶來的損失。如果物流托運合同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數額的計算方法未進行約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當是違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這種財產損失既應當包括財產上的直接損失即因違約行為而造成的當事人現有物質財富的減少,也應當包括財產上的間接損失即因違約行為而造成的當事人將來可得利益的喪失。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失不在賠償范圍之列。當事人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約定也是一種物流托運合同,應當根據物流托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判斷其有效性。
來源:上海強生搬場運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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