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托運合同撤銷權利行使的特點
[ 時間:2012-09-21 10:19 點擊: ]
(1)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撤梢權
因此,運輸合同撤銷權又稱為“撤銷訴訟權”。因行使運輸合同撤銷權而提起訴訟時,如果行為為債務人的單獨行為,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如果行為為雙方行為,則應以債務人與相對人為共同被告;兼為財產返還請求的,應以債務人相對人以及受益人為共同被告。
(2)債權人行使運輸合同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如同代位權中所述,物流企業(yè)債權人之所以行使運輸合同撤銷權是由于債務人的惡意所致,故債權人行使運輸合同撤銷權的必要費用,不能由債權人負擔,而應由偵務人負擔。這是運輸合同撤銷權制度設立的本質原因所決定的。關于必要費用的確定,可以從債權人應盡的善良管理義務角度進行判斷。
(3)運輸合同撤銷權行使的主體為債權人
運輸合同撤銷權的主體,是指因債務人的行為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如果債權人為多數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運輸合同撤銷權,也可由每個債權人獨立行使。但因運輸合同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故每個債權人行使運輸合同撤銷權將對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發(fā)生效力。
(4)運輸合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由于運輸合同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債權人的一般債權,故其行使范圍不限于行使運輸合同撤銷權的債權數額,而應以全體債權人的債權數額為其限度。對債務人的一個或數個行為行使運輸合同撤銷權的結果已足以保全全部債權的,即不得再請求撤銷債務人的其他行為。
來源:上海強生搬場運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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