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變更的物流托運合同有哪些?
[ 時間:2012-09-18 08:25 點擊: ]
物流托運合同是對客戶和物流企業的一個雙方保障,同時物流企業對于貨物托運合同也有專項的規定,那么下面就來介紹一下可變更、可撤銷物流托運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托運合同是指存在可變更、可撤銷原因的物流托運合同。享有變更、撤銷權的人可以通過行使變更、撤銷權而使具有變更、撤銷原因的物流托運合同歸于無效。根據運輸物流托運合同法第4條規定,下列物流托運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受脅迫而訂立的物流托運合同。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俱而與之訂立物流托運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物流托運合同包括兩種類型:一是以將要發生的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損害相威脅,而使他人產生恐懼,迫使對方與之訂立物流托運合同;二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直接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而迫使對方簽訂物流托運合同。
(2)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物流托運合同。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而訂立的物流托運合同會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
(3)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物流托運合同。所謂誤解又稱錯誤,是指行為人的外部表示與其內心真實意識不相一致的行為。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物流托運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項存在認識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物流托運合同的目的。
(4)因欺詐訂立的物流托運合同。所謂欺詐是指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物流托運合同。
(5)顯失公平的物流托運合同。”據此可以解釋為:所謂顯失公平的物流托運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其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與對方當事人訂立的對對方當事人明顯不利的物流托運合同。
撤銷權在性質上為形成權。撤銷權的行使為撤銷權人的單方行為,無須相對人表示同意。可撤銷物流托運合同一旦被撤銷即發生溯及力,使物流托運合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當然,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物流托運合同使之自始歸于無效,也可以要求變更物流托運合同內容使之繼續有效。
來源:上海強生搬場運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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