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物流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情況
[ 時間:2012-08-23 15:44 點擊: ]
國際物流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情況
(一)責任形式
根據保合國國際多式聯運的規定,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在聯運過程中要承擔承運人責任。承運人責任是指承運人賠償責任和法律適用的綜合制度。多式聯運中的貨物運輸一般是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及其代理人和各區段的實際承運人共同完成的,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了滅失、損壞或延遲,應該對各區段按照一定的標準來確定賠償責任。這就是多式聯運經營人責任形式要解決的問題。目前在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中,經營人的責任形式主要有以下2種類IM).
1.網狀責任制
網狀責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又稱混合責任制,就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主承擔的全部責任局限在各個運輸部門規定的責任范圍內,也就是由經營人對集裝箱的全程運輸負責;而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期交付的賠償,上海強生搬場公司則根據各運輸方式所適用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如海上區段按恤牙規則》處理,鐵路區段按《國際鐵路運輸公f夠處理,公路區段按侗際公路貨物運輸公坳處理,航空區段按群護沙公坳處理。在不適用.上述國際法時,則按相應的國內法規定處理。同時.賠償限額也是按各區段的國際法或國內法的規定進行賠償,對不明區段的貨物隱蔽損失,或作為海上區段按《海牙規則》處理.或按雙方約定的原則處理。
2.統一責任制
統一責任(Uniform Liabibility System),又稱同一責任制,就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主負有不分區段的統一原則責任.或經營人在整個運輸中都按照同一責任向貨主負責,即經營人對全程運輸中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期交付負全部責任,無論事故責任是明顯的.還是隱蔽的;是發生在海運段。還是發生在內陸運輸段,強生搬場公司均按一個統一原則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統一按約定的限額進行賠償。但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已盡了最大努力仍無法避免的或確實證明是貨主的故意行為過失等原因所造成的滅失或損壞.經營人則可免責。
統一責任制是一種相對簡單的責任制度,使經營人與貨主之問的法律責任由于一種法律規范的運用而變得簡單、明確。但這種責任制對聯運經營人來說責任負擔較重。
當前國際上大多采用的就是網狀責任制,我國的多式聯運責任制采用的也是網狀責任制。但是網狀責任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即容易在責任的歸屬、賠償限額高低的確定等方面由于各區段所適用的法律規定的同而產生分歧。
網狀責任制是介于全程物流運輸負責制和分段運輸負責制這兩種負責制之間的一種責任制,故又稱混合責任制。該責任制雖然在責任范圍方面一與統一責任制相同,而在賠償貨物限額方面則與區段運輸形式下的分段負責制相同。這對于輕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風險、促進多式聯運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
來源:上海強生搬場運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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