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物流介紹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的條例
[ 時間:2011-10-12 07:52 點擊: ]
國際貿易買賣合同中,對交貨期(裝運期)的規定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1.明確規定交貨期
(1)限于某月或某幾個月內交貨。
(2)限干某月某日或以前裝運。
2.采用術語表示交貨期
采用國際貿易中一些術語如“立即裝運”,“盡快裝運”對這類術語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出版物)第46條6款規定,不應使用諸如“迅速”、“立即”、“盡快”之類的詞語,如使用此類詞語,銀行將不予置理。
3.強生搬場公司要規定在收到信用證或收到預付貨款后若干天裝運
使用這種方法規定交貨期的主要原因是為了避免買方因申請不到進口許可證或其國家不批準外匯,,即以這種方法來約束買方。只有在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之后再裝運。
規定交貨期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1,對交貨期的規定,既要明確,又不宜定得過死,力求避免使用“立即裝運”、“即期裝運”和“盡快裝運”等一些不確定的裝運術語。
第2,采用信用證支付時,應注意交貨期的規定必須明確合理。
第3,應考慮貨源和船源的實際情況,使船、貨銜接。
第4,要根據不同貨物和不同市場需求規定交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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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強生搬場運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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