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生托運公司介紹貨物運輸訂立租船合同
[ 時間:2011-10-05 12:22 點擊: ]
訂立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指船東與租船人根據自愿原則達成的協議。租船合同的種類很多,當事人可選某一種作為協商的依據,對其中的條款可作增加、刪減或修改。
訂立租船合同時應考慮到與進出口合同的銜接問題,以便裝運任務的順利完成。要了解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如:船期,裝運港和卸貨港,貨物的種類,包裝和數量,裝卸條件,運費的計算,支付的時間和地點,裝卸期限及延滯期費與速遣費等。租船市場運價變化大,成交大宗貨的單位應經常向外運部門了解租船市場的動態和運價趨勢。
租船合同的主要條款及應注意的問題:
(1)雙方當事人必須用全稱并應寫明詳細地址。
(2)船名。船名除下列情況外,船東不得任意要求更改,或以其他同型、同規范的船來代替。
①船東因船舶轉售過戶需要更改船名。
②租約訂明的船只在到港前滅失,合同受阻,且租約中訂有可以使用代替船的規定。
③租約將船名訂錯,經租船人調查驗證,該船確系原來約定的船舶,則租船人不得拒絕。
(3)船旗
租約訂錯船旗或船舶懸掛的不是約定中的船旗,都構成船東毀約行為,租船人有權撤約。
(4)船舶的適航性
船舶的適航性是履行運輸契約的一項重要保證。
海牙規則第4條對船的適航性有三條規定:①船方在開航前和開航時必須格盡職責,使船舶適航;②船舶必須配備合格、足數的船員、裝備和物料供應;③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及其他裝貨的部分,適宜和安全地收受、運輸和保存貨物。
來源:上海強生搬場運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