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 時間:2013-02-23 08:12 點擊: ]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基本當事人是托運人和承運人,我國《海商法》對托運人和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一)承運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1.承運人的權利。承運人作為海運服務的提供者,在海上貨物運輸業務中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因此,法律在承運人的權利和責任限制等方面規定得比較細致。首先我們分析承運人的權利,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享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權利:(1)主張運費是承運人的基本權利,海運實務中,運費一般分為預付運費和到付運費兩種.(2)虧艙費又稱“空艙費”,是指托運人未按合同約定交付約定的貨物,或者交付的貨不足,造成所訂艙位部分空艙,而應向承運人支付的空艙費。(3)滯期費是指托運人、收貨人未按時繳納運費、虧艙費所應承擔的違約金性質的費用。
2.承運人的義務。承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關系中,主要承擔貨物運輸任務。圍繞這一任務,《海商法》規定了承運人的基本義務。在法律規定的基本義務之外,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還可以約定更具體的義務,也可以增加承運人的義務與責任。《海商法》所規定的承運人的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適航義務。適航義務是承運人的首要義務,這項義務要求承運人提供適航的船舶。船舶是海上運輸的基本運輸工具,我國《海商法》第47條規定: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2)裝卸、運送、交付貨物的義務。這個義務也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裝卸、運送、交付貨物是承運人履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表現。我國《海商法》第48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妥善、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這就要求承運人不只是要履行裝卸、運送、交付貨物等行為,還要在這些行為中盡到妥善、謹慎地保管和照料貨物的義務。
(3)合理速遣義務。我國《海商法》第49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這是一種法定義務,它要求承運人按照約定或海運習慣選擇航線,不得做不合理的繞行.在班輪運輸情況下,航線是固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船期表的規定按時起航,行走事先公布的航線。航次租船合同一般由當事人約定航線,承運人應當遵守。
3.承運人的法律責任。承運人會因法律的規定和違反法定義務而帶來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承運人的法律責任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我國《海商法》第46條分集裝箱運輸和非集裝箱運輸規定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①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②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法律另有規定,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2)承運人不交貨或遲延交貨的具體責任
我國《海商法》第50條規定: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按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因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因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對于前兩種情況,如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來源:上海強生搬場運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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